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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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140号案件名称
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140号原告:胡金元,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德,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红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F2TB9D。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金元与被告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胡金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胡金元负担。审 判 员 陈明法官助理 叶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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