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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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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140号
  • 案件名称

    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金元;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140号原告:胡金元,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德,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红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TF2TB9D。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金元与被告安徽金沙田高漠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胡金元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胡金元负担。审 判 员 陈明法官助理 叶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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