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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凤雄、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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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064号
  • 案件名称

    司凤雄、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司凤雄;林文广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064号申请人:司凤雄,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林文广,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人唐司凤雄与被申请人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凤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文广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字第1901号案件的债权2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司凤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文广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字第1901号案件的债权240,000元;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林文广账户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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