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凤雄、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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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064号案件名称
司凤雄、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司凤雄;林文广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064号申请人:司凤雄,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林文广,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人唐司凤雄与被申请人林文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凤雄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文广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字第1901号案件的债权2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司凤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文广在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执字第1901号案件的债权240,000元;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林文广账户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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