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桂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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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殷桂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殷桂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16号之一被执行人:殷桂兰,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殷桂兰诉讼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24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殷桂兰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殷桂兰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殷桂兰在规定时间内未实际履行。2、经我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殷桂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被执行人殷桂兰无证券信息、保险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殷桂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为调查被执行人殷桂兰财产情况,2021年9月17日我们前往其居住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殷桂兰家庭生活困难。综上,因被执行人殷桂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上述事实,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殷桂兰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中殷桂兰应承担诉讼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家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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