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捧、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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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785号案件名称
张丽捧、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丽捧;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孙玉晶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785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捧,女性,1968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县。被执行人: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龙山村。法定代表人:孙玉晶。被执行人:孙玉晶,女性,1976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张丽捧与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孙玉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瓦房店铭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孙玉晶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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