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早嫦与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11民终17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792号案件名称
余早嫦与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早嫦;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早嫦,女,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松,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PB5158L,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陈千洲,该公司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保,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余早嫦因与被上诉人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早嫦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早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早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余早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兰青审判员 陈久余审判员 宋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骆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未知案件(2021)皖1225执4071号 下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