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小微支行、商忠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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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277号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小微支行、商忠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小微支行;商忠环;赵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小微支行。负责人:梁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庆雅,女,系该行信贷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杜晓峰,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商忠环。被执行人:赵珏。系商忠环之妻。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小微支行与被执行人商忠环、赵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9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600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赵珏名下存款13513.3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商忠环、赵珏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述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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