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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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保265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保265号申请人吉林市博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吉240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询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延边盛新药业有限公司存款382,225.06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采取相应保全措施,(2021)吉240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0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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