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艳、王长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5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598号案件名称
黄小艳、王长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小艳;王长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598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艳,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王长冬,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黄小艳与被执行人王长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长冬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小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长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7日本院先后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长冬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信息,没有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长冬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小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黄小艳表示同意,并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26078元、诉讼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5736.17元等。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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