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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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478号案件名称
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478号 原告: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99号17幢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MXD2Q。法定代表人:陈康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系公司员工),男, 1996年2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4758177R。法定代表人:杨桦。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来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扬,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2.18元,由原告重庆东高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红菊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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