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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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1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杨淦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675551476W,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城东路A23-26号。负责人:许锟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淦,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本金34261.4元、利息3019.0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费用5523.3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淦于2021年10月起每月偿还信用卡透支款2000.00元,直至信用卡欠款本金34261.40元及利息和罚息还清为止(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贷款系统数据为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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