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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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85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85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赵续,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贵章,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赵续、李贵章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2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07)玛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赵续、李贵章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赵续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2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李贵章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4203账户(实际冻结4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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