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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鲁0611民初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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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民初2596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烟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案号:(2021)鲁0611民初2596号陈某:本院已经受理周某某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送交本院门楼法庭。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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