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艳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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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474号案件名称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艳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胥艳玲;韩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474号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6层3号。法定代表人: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伟,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继明,绵阳市游仙区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艳玲,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韩刚,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胥艳玲、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五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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