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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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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4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涛,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名黄山市华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法定代表人:黄荣意,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涛与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土地已我院轮候查封,补偿款已被我院扣留,暂都无法进行处置。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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