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恢67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恢6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黄某;刘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恢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6735464893,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滨河南路69-77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洁,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学敏,四川得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俊超,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60205001X,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9日,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2日,住四川省沐川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川1129执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刘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共计721279.34元、2019年2月7日起利息16190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374.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以(2021)川1129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741号营业用房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川L先风牌摩托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被查封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被查封的房产,一拍因无人竞拍而流拍;于2021年8月14日委托淘宝网进行二拍,2021年8月15日,买受人杨某以45126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房产拍卖款现已支付辅拍机构费用3610.11元、退还买受人垫付的被执行人黄某应缴纳税费57058.02元,案件受理费5374.00元和执行费4834.00元依法扣至本院,拍卖房屋余款380387.87元(其中包括2019年和2021年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两次评估费用1200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尚有597626.47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摩托车,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