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3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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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63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钢;周慧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6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钢,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慧,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钢、周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钢、周慧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6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邓 平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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