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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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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418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永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永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41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户守勇。被执行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永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执行终结的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于法无悖,我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4执4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郏志强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钱 斌书记员  沈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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