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高秀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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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9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高秀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高秀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被执行人:高秀文,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与高秀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高秀文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清偿借款本息、保险费共计80000元。履行方式:自2021年2月15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2024年1月15日,剩余10000元在2024年2月15日之前付清。二、如被告高秀文未按上述给付义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计120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担。该调解生效后,高秀文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居无定所、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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