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梅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终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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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320号案件名称
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梅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梅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终232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A1-1。法定代表人:贾弘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吴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梅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899号50号楼15层56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峰。上诉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梅花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游艺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左慧玲审 判 员 崔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屈 伟书 记 员 项 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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