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斌、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申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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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民申3264号案件名称
李福斌、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福斌;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申3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斌,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法定代表人:张再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成,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福斌因与被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福斌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判决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补偿款57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首先,原审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高有宝最初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均在2003年1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原则,不能要求高有宝或再审申请人根据尚未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规范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行为。其次,案涉《恢复耕地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均加盖有“清原县红透山镇农业承包合同鉴证专用章”,足以证明高有宝作为被申请人集体以外的人承包被申请人耕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再次,对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性证据,属于其内部管理程序,其开会材料和表决结果等相关证据不可能交付给承包人高有宝或再审申请人,故原审法院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内部管理程序的相关证据,显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的不合理不合法情形。高有宝或再审申请人举证提交了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鉴证加盖印章的承包合同,足以证明承包人或再审申请人不存在违反第四十八条情形。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仅规定并要求了被申请人作为发包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的程序,并未规定合法承包人再行对外转包也需要上述程序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事法律不违反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既应有效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也不能认定高有宝转包行为违法无效。再审申请人及案外人高有宝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发包和转包协议均经过合法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且土地被租用后被申请人还履行部分退耕补偿款。综上,请求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本案发包方是村委会的耕地,而案外人高有宝非北杂村村民,案涉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而本案的案外人高有宝无权转包涉案土地。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转包协议,均无村委会的签字盖章,转包协议亦无效。村委会与高有宝签订合同,理应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但未经民主程序,村民不知情,是当时的村委会书记、村主任隐瞒私自盖章所为,赵政群、张兴国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主张支付补偿款于法无据,村委会就占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不同意将补偿费分给再审申请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福斌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土地为被申请人处耕地,案外人高有宝不是被申请人处村民,被申请人与高有宝、清原满族自治县北杂木公路沙石场于2003年1月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恢复耕地项目承包合同》,2008年12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之后,高有宝将案涉土地转包给王连财、李福斌经营。李福斌请求由被申请人支付案涉土地补偿款,但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涉土地经营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福斌提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福斌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福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海审 判 员 刘 冰审 判 员 钟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郭宁宁书 记 员 丁威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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