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冯晨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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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03号案件名称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冯晨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冯晨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0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城北镇**。经营者:王存凯,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冯晨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冯晨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川0823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冯晨峰个人账户569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冯晨峰个人账户5690.00元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的财产担保川HN76**号小型轿车限额569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元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成鹏(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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