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洛、刘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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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79号案件名称
尚洛、刘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尚洛;刘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79号原告:尚洛,男,1989年4月9日出生,藏族。被告:刘雨,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尚洛与被告刘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何小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洛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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