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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洛、刘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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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79号
  • 案件名称

    尚洛、刘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尚洛;刘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79号原告:尚洛,男,1989年4月9日出生,藏族。被告:刘雨,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尚洛与被告刘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何小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洛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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