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留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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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17号案件名称
彭留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彭留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17号被执行人:彭留刚,男。被执行人彭留刚罚金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留刚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交纳罚金14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留刚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已转入本院罚金账户中)。被执行人彭留刚于2021年8月27日到庭作出了还款计划书,保证自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之前交纳罚金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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