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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辉、张向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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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3062号
  • 案件名称

    张国辉、张向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国辉;张向玉;刘祥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3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玉,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相迪,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于2021年9㛑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锋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袁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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