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辉、张向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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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3062号案件名称
张国辉、张向玉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国辉;张向玉;刘祥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3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辉,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向玉,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朝阳市。委托代理人李相迪,女,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于2021年9㛑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张国辉、张向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锋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袁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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