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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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79号案件名称
刘芳、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芳;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晓辉;王雪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79号申请人刘芳,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华宅C区138-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栋,系抚顺市顺城区恒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晓辉,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吴国栋,系抚顺市顺城区恒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雪,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刘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芳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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