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珍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2刑终1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刑终192号案件名称
吴连珍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连珍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连珍,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连珍犯袭警罪一案,2021年7月12日作出(2019)辽12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连珍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连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连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连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诉人吴连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连珍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连珍撤回上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璐审 判 员 张栋松审 判 员 赵旭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宛景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家平、新疆博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254号之一 下一篇 魏淑清、龚万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