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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连珍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2刑终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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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刑终192号
  • 案件名称

    吴连珍袭警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连珍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刑终192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连珍,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铁岭市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连珍犯袭警罪一案,2021年7月12日作出(2019)辽12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连珍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吴连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连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连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上诉人吴连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连珍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连珍撤回上诉。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璐审 判 员  张栋松审 判 员  赵旭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宛景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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