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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晓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3民初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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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民初2037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晓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晓蓉;杨荣兴;贾文学;唐秀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3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鑫,该公司白龙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伟,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罗晓蓉,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杨荣兴,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贾文学,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唐秀明,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蓉、杨荣兴、贾文学、唐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正辉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民初203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鑫,该公司白龙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伟,该公司白龙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罗晓蓉,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杨荣兴,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贾文学,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唐秀明,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蓉、杨荣兴、贾文学、唐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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