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存、冀向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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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807号案件名称
陈福存、冀向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福存;冀向娇;郑富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807号原告:陈福存,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冀向娇,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郑富才,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陈福存与被告冀向娇、郑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陈福存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存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福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福存负担。审判员 胡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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