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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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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2830号
  • 案件名称

    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王新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8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霞,女。被执行人:傅际综,(曾用名:傅济忠),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新霞与被执行人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新霞借款2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0元。因被执行人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新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傅际综、西安市鼎和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新霞,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借款2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0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23749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王新霞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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