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环、郭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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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15号案件名称
乔玉环、郭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乔玉环;郭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15号原告:乔玉环,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郭辉,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乔玉环诉被告郭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环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乔玉环负担。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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