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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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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850号
  • 案件名称

    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850号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办事处石家冲社区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谭兴。被告: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姚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现,男,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民,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吉首兴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曼书 记 员 满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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