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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玉忠、唐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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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761号
  • 案件名称

    龙玉忠、唐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龙玉忠;唐爱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龙玉忠,女,侗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唐爱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玉忠与被执行人唐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爱民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爱民的房产,被执行人唐爱民在怀化市无住房登记。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2021)湘1202执276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唐爱民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0.76499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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