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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珍、彭素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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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030号
  • 案件名称

    王淑珍、彭素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淑珍;彭素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彭素文,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与被执行人彭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素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淑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素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素文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彭素文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彭素文名下的财产有:XX小车一辆、XX小客车一辆、位于XX的房屋。上述财产本院已查封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彭素文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淑珍。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素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淑珍,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淑珍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淑珍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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