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凤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82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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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834号案件名称
于凤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凤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辽078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于凤军,男,1963年10月18日,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正二村401号被执行人:赵春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正安镇河南村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凤军与被执行人赵春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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