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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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245号案件名称
张少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少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245号被执行人:张少杰,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内乡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少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张少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少杰向被害人张宏支付拖欠的工资42000元、向被害人刘先梅支付拖欠的工资14500元。该判决生效后,张少杰逾期未履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本院立案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少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各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对该账户存款余额2219.2元依法扣划上缴国库。后委托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张少杰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其证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该地居住,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2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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