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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天胜、渠家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2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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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823号
  • 案件名称

    贾天胜、渠家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贾天胜;渠家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贾天胜,职工。被执行人:渠家顺,农民。申请执行人贾天胜与被执行人渠家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晋052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27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信息(已实际扣划656.84元,并于2021年9月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2021年9月9日,前住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无财产可供财产。5、对被执行人渠家顺名下的晋E×××××奇瑞牌轿车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控制)。6、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旗审判员  裴育兵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路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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