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姑县人民法院、洛古小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6执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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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6执72号案件名称
美姑县人民法院、洛古小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美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美姑县人民法院;洛古小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6执72号申请执行人:美姑县人民法院,住美姑县海子路**。法定代表人:阿达尔嘎,系单位负责人。被执行人:洛古小红,男性,1994年4月15日出生,住越西县,现在宜宾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洛古小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洛古小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个人全部财产。二、依法向洛古小红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向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银行、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车辆登记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洛古小红名下的财产。四、通过实地调查,查找洛古小红名下的财产。通过上诉财产调查措施,查明洛古小红现在宜宾监狱服刑,在其居住地无任何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洛古小红有任何可供财产执行,无可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克拉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瓦西牛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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