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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东、王志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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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812号
  • 案件名称

    宋亚东、王志思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亚东;王志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812号申请执行人:宋亚东,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志思,男,1982年1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宋亚东与王志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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