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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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693号案件名称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颜学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693号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南路金山明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68019817P。法定代表人:范世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展(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66291。被告:颜学忠,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张家佬村谢石组**,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沅陵县金山明珠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8********。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争议已得到解决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学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学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沅陵县鸿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玲玲书 记 员 舒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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