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甫、岳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恢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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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恢103号案件名称
张秀甫、岳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秀甫;岳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甫,男,汉族,1947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岳号,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秀甫与岳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执字第00176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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