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虎、张玉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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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20号之二案件名称
贺虎、张玉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虎;张玉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虎,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玉峰,男,生于1955年4月25日,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虎与被执行人张玉峰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3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账号[email protected]);二、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峰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账号6229917125001464040001);三、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款(账号604953126260197259);四、以上账户待划拨成功后,全部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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