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慕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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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458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慕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慕文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458号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水岸绿洲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9655858J。法定代表人:史秋红(该公司总经理),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伟,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德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慕文英,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慕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城市宏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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