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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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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413号
  • 案件名称

    程永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程永明;李高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明,男,汉族,岚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高峰,男,汉族,岚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程永明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民终17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永明租金29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费3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小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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