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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世宏、辽源吉平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4执复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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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执复18号
  • 案件名称

    颜世宏、辽源吉平医院有限公司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颜世宏;辽源吉平医院有限公司;苏国良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执复1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颜世宏,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辽源吉平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良、董事长。第三人:苏国良,男,住辽源市龙山区。颜世宏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颜世宏与辽源吉平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吉平医院法人苏国良为被执行人。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4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颜世宏的追加请求。颜世宏复议提出,苏国良是医院的最大股东和法人代表。不遵守法律给患者造成损害,在该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承担赔偿责任。龙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原告颜世宏诉被告辽源市华山医院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作出(2019)吉040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被告辽源市华山医院的给付内容。辽源市华山医院更名为辽源市吉平医院有限公司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颜世宏向龙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吉平医院予以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吉平医院系2021年3月1日由辽源市华山医院更名而来。股东为苏国良(持股比例60%)、林海琴(持股比例20%)、苏东林(持股比例20%)三人,法定代表人苏国良。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龙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此案的争议问题是被执行人吉平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暨股东苏国良是否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综上,颜世宏申请追加苏国良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颜世宏的复议申请,维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冀超审判员  崔群利审判员  齐 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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