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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芳、张五三与张天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5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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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5922号
  • 案件名称

    蔡芳、张五三与张天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蔡芳;张五三;张天冬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5922号原告:蔡芳,女,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五三,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卫,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冬,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芳、张五三诉被告张天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蔡芳、张五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张五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芳、张五三负担。审判员  唐嘉穗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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