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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兵、张小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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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327号
  • 案件名称

    李祖兵、张小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李祖兵;张小得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327号移送执行机关: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祖兵,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小得,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祖兵、张小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李祖兵、张小得应缴纳案款4000.00元(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李祖兵银行存款1444.49元上缴国库,剩余案款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得与其妻杨书唤名下共有唯一住房一套,面积131.11㎡,因该房屋系唯一住房,为保障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条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祖兵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卡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发现被执行人李祖兵、张小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利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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