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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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4271号案件名称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4271号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9957569G。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中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伊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荆俊武,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盈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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