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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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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4271号
  • 案件名称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荆俊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4271号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9957569G。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中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振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伊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荆俊武,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俊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盈盈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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