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李明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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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69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李明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李明文;杨美霞;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住所地安图县。负责人:申丽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洋,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明文,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图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美霞,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魏金凤,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马立奎,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付丽超,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文、杨美霞、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文、杨美霞、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3,871.1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1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638.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美霞、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李明文现下落不明。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50,000元。二、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和罚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县支行暂不申请对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对张卫东、魏金凤、马立奎、付丽超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26执69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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