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银财、陈绍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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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667号案件名称
黄银财、陈绍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银财;陈绍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平,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黄银财,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绍平与被执行人黄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银财未履行偿还借款147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绍平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银财存款26457元,该笔款项由申请执行人陈绍平领取。经申请执行人陈绍平与被执行人黄银财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绍平同意本案借款本息按152500元计付,扣除其已领取的26457元,剩余款项126043元被执行人黄银财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绍平21043元,并定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各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绍平5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上述款项应直接汇入陈绍平开设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15)。鉴于因本案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绍平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闽0504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杨明钦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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