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匡连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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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0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匡连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匡连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峰,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匡连军,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匡连军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匡连军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匡连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4日、8月18日、9月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21年7月2日,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4日对匡连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9月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21日到被执行人匡连军所在村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遐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妙代理书记员 黄如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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